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心理測驗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題
二、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第 2 款將涉案少年予以收容,被收容少年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否提起抗告?試說明其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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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少年收容裁定之救濟程序」與「抗告權人之適格」。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3條關於裁定抗告之限制與例外規定(收容裁定為例外得抗告),接著運用第64條之2準用《刑事訴訟法》的法理,分別論證「少年(當事人)」與「法定代理人(獨立救濟權)」提起抗告之合法性,並適時以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程序作為法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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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款所為之收容裁定,是否屬於得抗告之裁定?少年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具備合法提起抗告之主體適格?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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