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心理測驗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題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之 1 第 2 項第 3 款:「收容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三、收容之理由。……」何謂「收容之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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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到「程序規定必有其實體法依據」,收容書應記載之「理由」即是對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之實體收容要件。解題時應先點出法定收容要件(不能責付或責付顯不適當、需收容保護),再搭配《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5條的具體化規定,最後從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少年知情權與救濟權)及少年保護法理(收容最後手段性)兩大面向,深度剖析「收容之理由」的實質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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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收容書應記載「收容之理由」,此非僅為文書格式之要求,實質上乃連結收容之「實體法定要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樞紐,其內涵應依本法及《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綜合判斷。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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