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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心理測驗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一 題

一、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3 條之 1 第 1 項,少年行蹤不明時少年法院得通知協尋。何謂「行蹤不明」?此外,協尋通知的受理機關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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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協尋」制度,應立刻聯想到其與刑事訴訟「通緝」的本質差異(保護導向 vs 追訴導向)。答題時需先界定「行蹤不明」的客觀狀態(不以逃避意圖為必要),接著精準引用少事法第23條之1點出受理機關為「各地區警察機關」,並適當補充協尋的保密限制與應記載事項以展現實務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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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旨在測驗《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協尋」制度之內涵。協尋制度與刑事訴訟法之「通緝」有別,其核心目的在於尋獲少年以落實保護處遇,避免少年處於危險環境,體現少年司法之國家親權法理。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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