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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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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少年事件處理法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少年事件處理法
105年司法三等申論題 —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共 4 題 · 含 AI 詳解
第一題
一、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3 條之 1 第 1 項,少年行蹤不明時少年法院得通知協尋。何謂「行蹤不明」?此外,協尋通知的受理機關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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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二、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具保」是否可作為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的替代手段?(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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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之 1 第 2 項第 3 款:「收容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三、收容之理由。……」何謂「收容之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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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題
四、少年執行保護管束中,當發現成效不彰時,考慮轉換處分,則處分的內容及前提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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