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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心理測驗員]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題

二、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具保」是否可作為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的替代手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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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敏銳辨別「收容」(少年保護事件)與「羈押」(刑事案件)在法理本質上的差異。解題切入點需從《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出發,點出法定的收容替代手段為「責付」,並運用「國家親權」理論及少事法第1條之保護目的,論述「具保」(金錢擔保)為何不適用於少年保護事件(如:經濟資力不平等、無法達教育保護目的),最後做明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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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具保」得否作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替代手段?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收容之法定替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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