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二 題
甲男、乙女兩人曾經為鄰居,某日夜間甲侵入乙家偷竊,於翻箱倒櫃之際,驚動了乙,甲遂持螺絲起子攻擊乙,乙被打到頭部而陷入昏迷,甲繼續找尋財物,後來在抽屜中發現10萬元現金,甲在離去前,見乙仍昏迷,竟起意性侵(性交)乙得逞,然後拿走現金離去。乙清醒後,向警察報案。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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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解題關鍵有三:第一,著手竊盜未取得財物前被發覺,為取得財物而施強暴打昏被害人,應論以『加重強盜罪』而非準強盜罪;第二,利用自己強盜行為製造之昏迷狀態另起意性交,依實務見解應論以『乘機性交罪』而非強制性交罪;第三,乘機性交罪非強盜結合犯之列,須論以數罪併罰,並應交代犯罪所得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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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竊盜著手後轉為強暴取財之定性、利用自身強盜行為致被害人昏迷而另起意性交之罪名認定(強制性交或乘機性交),以及結合犯之適用與競合分析。 【解析】 壹、甲持螺絲起子攻擊乙並取走10萬元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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