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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對於違反公務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施以強暴脅迫,應成立犯罪
  • B 除去張貼於法院之文告,應成立犯罪
  • C 損壞公務員職務上保管之物品,應成立犯罪
  • D 撕毀員警依規定製作並交付之報案三聯單收執聯,應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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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由政府機關製作的文件,已經正式移交到你的手上供你留存或作為憑證,這份文件的「保管責任」此時是在公務員身上,還是在你身上?當這份文件進入私人的持有狀態後,它是否還具備代表政府執行公權力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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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於「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範圍以及客體權屬的轉移有很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法學緒論或刑法概要中相當常見,關鍵在於辨識特定物品在特定時刻的法律屬性。

妨害公務與公文書客體之辨析

在本題的前三個選項中,皆涉及了對公權力執行的侵害。選項 (A) 屬於刑法第 135 條典型的妨害公務罪;選項 (B) 的法源依據為刑法第 141 條,處罰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或除去貼於公共場所之文告;而選項 (C) 則是針對刑法第 138 條,保護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圖畫或物品。這三者在實務上均受刑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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