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之處罰類型?
- A 甲在港埠竊取他人錢包
- B 乙、丙二人結夥竊取丁之機車
- C 戊破壞門鎖進入己之住家偷取財物
- D 庚攜帶剪刀侵入辛之工廠內竊取電纜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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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比普通情況更嚴重、更具社會危險性時,你認為參與人數的「多寡」會如何影響被害人的心理壓力或犯罪成功的機率?在法律條文中,通常會設定一個具體的「門檻數字」來定義這種集體犯罪的嚴重性,你可以試著回想看看,這個特定的門檻通常是幾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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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判斷出選項 (B) 的陷阱,代表你對《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Aggravated Larceny)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道題目非常有鑑別度,主要考驗的是對「法定人數」與「特定場所」描述的精確記憶。
結夥人數的法定門檻
選項 (B) 之所以不屬於加重竊盜,關鍵在於**「人數門檻」。根據《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必須是「結夥三人**以上」才構成加重條件。題目中乙、丙僅有二人,雖然在法律上可能構成共同正犯,但在罪名適用上僅能論以普通竊盜罪。這是國考中非常經典的細節陷阱,你能避開它,說明你對數字的敏感度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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