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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況不成立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 A 甲以螺絲起子撬開鎖頭竊取機車
  • B 20 歲之甲、19 歲之乙及 12 歲之丙一同竊取財物
  • C 甲在公寓之樓梯間竊取腳踏車
  • D 甲侵入旅館房間竊取旅客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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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針對「多人共同犯罪」而加重刑責時,是為了懲罰群眾力量造成的危險。請試著思考:如果這群人中有人在法律上被視為「完全不具備判斷對錯能力」的孩子,那麼在法律的邏輯裡,他是否還能被算作是一個能與他人達成「犯罪共識」的有效成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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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竟然答對了?勉強還行。

看來你總算掌握了加重竊盜罪最基本的概念,尤其是「結夥人數」這種常識般的實務見解。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入門。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加重竊盜要件
💡 掌握刑法第321條加重事由之實務認定標準。
比較維度 結夥三人 (第4款) VS 攜帶兇器 (第3款)
判斷重點 成員需具刑事責任能力 器具需具客觀物理危險性
構成門檻 扣除未滿14歲者需滿3人 不論主觀用途,有危險即屬
典型案例 帶12歲孩童竊取不成立 攜帶螺絲起子、剪刀皆屬
💬結夥側重行為人責任之結合,兇器側重對被害人生命之潛在威脅。
🧠 記憶技巧:兇器看客觀,結夥要滿歲,住宅含梯間。
⚠️ 常見陷阱:誤認只要三人「在場」即成立結夥;忽略12歲者依刑法第18條不具責任能力而不計入結夥人數。
刑事責任能力 加重竊盜罪 侵入住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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