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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況不成立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 A 甲以螺絲起子撬開鎖頭竊取機車
  • B 20 歲之甲、19 歲之乙及 12 歲之丙一同竊取財物
  • C 甲在公寓之樓梯間竊取腳踏車
  • D 甲侵入旅館房間竊取旅客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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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針對「多人共同犯罪」而加重刑責時,是為了懲罰群眾力量造成的危險。請試著思考:如果這群人中有人在法律上被視為「完全不具備判斷對錯能力」的孩子,那麼在法律的邏輯裡,他是否還能被算作是一個能與他人達成「犯罪共識」的有效成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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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竟然答對了?勉強還行。

看來你總算掌握了加重竊盜罪最基本的概念,尤其是「結夥人數」這種常識般的實務見解。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入門。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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