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況不成立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 A 甲以螺絲起子撬開鎖頭竊取機車
- B 20 歲之甲、19 歲之乙及 12 歲之丙一同竊取財物
- C 甲在公寓之樓梯間竊取腳踏車
- D 甲侵入旅館房間竊取旅客財物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針對「多人共同犯罪」而加重刑責時,是為了懲罰群眾力量造成的危險。請試著思考:如果這群人中有人在法律上被視為「完全不具備判斷對錯能力」的孩子,那麼在法律的邏輯裡,他是否還能被算作是一個能與他人達成「犯罪共識」的有效成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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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竟然答對了?勉強還行。
看來你總算掌握了加重竊盜罪最基本的概念,尤其是「結夥人數」這種常識般的實務見解。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入門。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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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竊盜要件
💡 掌握刑法第321條加重事由之實務認定標準。
| 比較維度 | 結夥三人 (第4款) | VS | 攜帶兇器 (第3款) |
|---|---|---|---|
| 判斷重點 | 成員需具刑事責任能力 | — | 器具需具客觀物理危險性 |
| 構成門檻 | 扣除未滿14歲者需滿3人 | — | 不論主觀用途,有危險即屬 |
| 典型案例 | 帶12歲孩童竊取不成立 | — | 攜帶螺絲起子、剪刀皆屬 |
💬結夥側重行為人責任之結合,兇器側重對被害人生命之潛在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