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有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3人以上而犯竊盜罪之「結夥犯」,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在場共同實行竊盜行為之甲
- B 在場實行竊盜行為16歲之乙
- C 僅參與謀議而未於現場實行竊盜之丙
- D 在竊盜場所把風之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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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加重「多人集結」犯案的刑責,是因為這群人在「策劃階段」很周密,還是因為他們「在犯罪現場」的人數優勢會造成更難以防範的威脅感?如果某人自始至終都沒出現在犯罪現場,他是否具備這種「現場威脅性」的加重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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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結夥三人」,實務見解強調其加重理由在於人數眾多增加危險性以及對被害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因此,計入人數的成員必須是在場參與實行或負責把風的人。若僅是幕後策劃而未到現場,雖然仍是共同正犯,但不計入這「三人」之數。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一般共同正犯」與「結夥加重犯」的差異。考生若不清楚實務對於「在場性」的要求,很容易誤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