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5 題
下列何種情形,無法成立加重竊盜罪?
- A 甲夥同乙竊取停放在路邊的機車
- B 甲利用深夜潛入 A 宅竊取財物
- C 甲、乙、丙三人組成扒竊集團在西門町扒走觀光客 A 的皮夾
- D 甲在公車上扒走乘客 A 包包內的最新款手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刑法》中關於「加重竊盜罪」的各項條款:法律是否有針對「參與的人數門檻」、「犯案的地點空間」或「使用的工具類型」做出特定的加重規定?若一個案例僅涉及複數行為人但未達法定人數,且地點並非法律條文特別列舉的特殊場域,它還會被歸類為「加重」處罰的情形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的各項構成要件,已經具備了相當細膩且紮實的辨析能力。
結夥人數與法定事由的精確判讀
本題的核心鑑別點在於區分「普通竊盜」與「加重竊盜」的界線。在選項 (A) 中,甲與乙僅為「兩人」共同作案,雖然兩人具備共同正犯關係,但根據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 的規定,必須達到「結夥三人以上」才能構成加重事由。由於人數不足,甲、乙僅能依據普通竊盜罪論處,這正是此題最重要的陷阱。此外,路邊停放的機車不屬於「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或「公眾運輸工具」,因此無法套用其他加重款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加重竊盜罪之判斷
💡 判斷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321條所列之六款法定加重事由
| 比較維度 | 兩人共同竊盜 | VS | 三人以上結夥竊盜 |
|---|---|---|---|
| 法條適用 |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 | — |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 |
| 加重事由 | 僅成立共同正犯 | — | 符合第1項第4款 |
| 刑度範圍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6月以上5年以下+罰金 |
💬結夥人數是區分普通與加重竊盜罪的重要客觀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