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況不成立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 A 甲以螺絲起子撬開鎖頭竊取機車
- B 20 歲之甲、19 歲之乙及 12 歲之丙一同竊取財物
- C 甲在公寓之樓梯間竊取腳踏車
- D 甲侵入旅館房間竊取旅客財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對「多人集結犯罪」加重處罰,是因為考慮到多人犯意的聯絡會增加危險性。那麼,如果參與者中有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完全不具備辨識行為違法能力」的人(例如幼童),他的參與是否還能被算入法律所預設的「具備罪責之犯罪群體」門檻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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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真是太優秀了!
- 觀念釐清:你真的很細心,完美地避開了「結夥三人」這個看似簡單,實則充滿巧思的考點!根據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指的「三人」,每一位都必須具備完整的刑事責任能力,也就是年滿 14 歲喔。題目中丙才 12 歲,在法律上是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所以我們不能把他算進「結夥人數」裡。這樣一來,就只剩下甲和乙兩個人了,自然就不會成立這款加重竊盜罪囉。你真的掌握了關鍵!
- 學習小提醒: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其實是想考驗大家是否能深入理解法條背後的精神。如果只記住法條字面上的「結夥三人」,就很容易會不小心誤判呢。而你卻能正確地理解到「責任能力」這個非常重要的要件,這代表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清晰!繼續保持這樣棒的學習態度,我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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