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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扒手甲在人來人往的菜市場裡徒手竊取乙口袋內之現金 4,000 元後,欲離去之際,被人追呼竊賊,乃於 50 公尺外被逮捕,並起出該 4,000 元,某甲該當何罪?
  • A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加重竊盜罪
  • B 刑法第 321 條第 2 項加重竊盜未遂罪
  • C 刑法第 320 條第 3 項之普通竊盜未遂罪
  • D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普通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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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上,當一個人的手已經伸進口袋取走財物,並將該物放入自己口袋的那一刻,這件物品的『控制權』是否已經從失主移轉到了行為人身上?另外,請仔細觀察行為人的作案方式與環境,是否具備了法律特別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使用工具或特殊地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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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扒手甲徒手竊取乙口袋內的現金4,000元,現金屬於動產,且甲顯然具有將其據為己有之意圖。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甲的行為已完全該當此項普通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此外,甲已成功將現金自乙的口袋中取出,並且已經離開現場達50公尺外,這表示該筆現金已經完全脫離乙的持有,並置於甲的實力支配之下,竊盜行為已達既遂程度,因此不適用該條文「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的未遂犯規定。綜合上述,甲徒手行竊既遂的行為,應論以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故正確答案為D。

📝 竊盜既遂之判定
💡 竊盜罪以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為既遂標準。
比較維度 竊盜既遂 VS 竊盜未遂
持有狀態 已建立新持有關係 尚未建立新持有
實力支配 財物已在行為人掌控 財物仍由原主支配
逃離現場 不以逃離現場為必要 未取得財物即逃逸
💬既、未遂之區別在於「持有關係」是否已發生移轉。
🧠 記憶技巧:伸手取財物,持有已轉手;縱然未逃遠,既遂不回頭。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必須「逃離現場」或「成功將財物藏匿」才算既遂,導致誤選未遂選項。
加重竊盜罪構成要件 準強盜罪既遂判斷 持有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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