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扒手甲在人來人往的菜市場裡徒手竊取乙口袋內之現金 4,000 元後,欲離去之際,被人追呼竊賊,乃於 50 公尺外被逮捕,並起出該 4,000 元,某甲該當何罪?
- A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加重竊盜罪
- B 刑法第 321 條第 2 項加重竊盜未遂罪
- C 刑法第 320 條第 3 項之普通竊盜未遂罪
- D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普通竊盜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上,當一個人的手已經伸進口袋取走財物,並將該物放入自己口袋的那一刻,這件物品的『控制權』是否已經從失主移轉到了行為人身上?另外,請仔細觀察行為人的作案方式與環境,是否具備了法律特別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使用工具或特殊地點)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且精準!
- 觀念驗證:
- 既遂判斷:法律上對於竊盜罪「既遂」的認定,採取「實力支配說」。當甲將 4,000 元放入自己口袋時,該財物已脫離原持有人的支配,轉入甲的實力控制下,故屬既遂。隨後的追捕與逮捕並不影響犯罪已完成的事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竊盜既遂之判定
💡 竊盜罪以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為既遂標準。
| 比較維度 | 竊盜既遂 | VS | 竊盜未遂 |
|---|---|---|---|
| 持有狀態 | 已建立新持有關係 | — | 尚未建立新持有 |
| 實力支配 | 財物已在行為人掌控 | — | 財物仍由原主支配 |
| 逃離現場 | 不以逃離現場為必要 | — | 未取得財物即逃逸 |
💬既、未遂之區別在於「持有關係」是否已發生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