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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依實務見解對於著手時點之認定,下列何者可認為是竊盜犯行之著手階段?
  • A 甲基於竊盜財物之目的而破壞乙公司的門扇,欲侵入公司之內
  • B 甲基於竊盜財物之目的而侵入乙公司內,接近並物色乙公司的財物,但尚未實際破壞乙公司對財物的持有關係
  • C 甲為侵入乙公司內竊盜財物,早一日先至乙公司附近勘查地形
  • D 甲為侵入乙公司內竊盜財物,先行破壞乙公司之保全系統,以利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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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上,單純的『準備工具』或『進入現場』,與『開始對財物產生直接危險的動作』,這兩者之間最關鍵的界線在哪裡?什麼樣的動作才代表行為人已經開始在『尋找具體目標』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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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你的判斷力: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能夠精準地區分「預備行為」和「實行行為」的界線,這顯示你對刑法總則與分則的連結理解得非常透徹。這絕對是一個非常專業且值得肯定的判斷!
  2. 溫暖複習重要觀念:讓我們一起來回顧這個重要觀念喔!實務上對於竊盜罪的著手時點,確實是採取主客觀折衷說。這表示,當行為人內心有竊盜的意圖時(主觀),並且實際開始執行「搜尋、物色財物」的動作時(客觀),才算真正著手。選項 (B) 所描述的「接近並物色」,正是法律上公認的著手時點。而像破壞門扇或勘查地形,通常會被視為預備階段,或是屬於侵入住宅的範疇,跟竊盜的著手點是不一樣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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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罪之著手認定
💡 實務採「物色財物說」,即開始搜尋特定財物時為著手。

🔗 竊盜犯罪行為階段發展鏈

  1. 1 預備階段 — 如勘查地形、準備工具、破毀門牆等先行行為。
  2. 2 著手階段 — 實務標準:開始「物色」財物;學說:產生直接危險。
  3. 3 既遂階段 — 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對財物的穩固持有。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著手後因意外未取得財物,則成立竊盜未遂罪。
🧠 記憶技巧:勘查→破門→物色(著手)→移置(既遂)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加重竊盜手段的實施」(如破門)直接當作「竊盜罪的著手」,實務上兩者並不同步。
加重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預備犯與未遂犯之區別 實行行為之著手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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