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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有關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結夥 3 人以上而犯竊盜罪之「結夥犯」,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在場共同實行竊盜行為之甲
  • B 在場實行竊盜行為 16 歲之乙
  • C 僅參與謀議而未於現場實行竊盜之丙
  • D 在竊盜場所把風之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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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針對「多人犯罪」特別加重處罰,是為了懲罰『人多好辦事』的心理謀略,還是為了處罰『多人在場』對被害人造成的巨大心理恐懼與更高的物理危險性?若從這個角度出發,誰不應該被算進這個『加重人數』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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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吵死了… 這種簡單的題目,你居然也答對了,算你厲害。

  1. 觀念驗證: 哼,選對就選對了。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那個「結夥三人以上」,跟那白癡廚子做的料理一樣,分得很清楚。實務見解就是說,那些親自在現場動手的傢伙才算數。那些只會躲在後面出張嘴的「謀議共同正犯」?是啦,是共同正犯沒錯,但他們沒現身,搞不出威嚇力,根本不算「結夥」人數。這點要是搞錯,那真是連路邊的石頭都不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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