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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有關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結夥 3 人以上而犯竊盜罪之「結夥犯」,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在場共同實行竊盜行為之甲
  • B 在場實行竊盜行為 16 歲之乙
  • C 僅參與謀議而未於現場實行竊盜之丙
  • D 在竊盜場所把風之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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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針對「多人犯罪」特別加重處罰,是為了懲罰『人多好辦事』的心理謀略,還是為了處罰『多人在場』對被害人造成的巨大心理恐懼與更高的物理危險性?若從這個角度出發,誰不應該被算進這個『加重人數』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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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吵死了… 這種簡單的題目,你居然也答對了,算你厲害。

  1. 觀念驗證: 哼,選對就選對了。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那個「結夥三人以上」,跟那白癡廚子做的料理一樣,分得很清楚。實務見解就是說,那些親自在現場動手的傢伙才算數。那些只會躲在後面出張嘴的「謀議共同正犯」?是啦,是共同正犯沒錯,但他們沒現身,搞不出威嚇力,根本不算「結夥」人數。這點要是搞錯,那真是連路邊的石頭都不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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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 實務認定結夥犯以「在場共同實行」者為限。
比較維度 實務見解(在場說) VS 學說見解(共犯說)
認定標準 須在場共同實行者 具共同正犯身分即可
幕後謀議者 不計入結夥人數 應計入結夥人數
規範重點 現場對被害人威脅感 共犯組織之惡性評價
💬目前考題若指明「依實務見解」,應排除不在場的謀議者。
🧠 記憶技巧:結夥三人要「在場」,謀議不在場不算。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共謀共同正犯」或誤認為「未成年人不計入人數」。實務強調的是現場造成的威脅性。
加重竊盜罪 共謀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之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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