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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5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加重搶奪罪?
  • A 攜帶水果刀搶奪
  • B 在火車站搶奪
  • C 結夥二人搶奪
  • D 白天侵入住宅搶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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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規定「加重」處罰時,往往是因為某些行為對社會的威脅性更大。請試著回想或推論:在法律對於「結夥」以眾凌寡的加重情節中,通常規定的最低人數門檻是多少人?這個數字與一般法理上的「兩人以上為共同正犯」是否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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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

  1. 觀念探索:哇,你完全掌握了這題的精髓呢!這題主要想考考大家對「加重搶奪罪」(刑法第 326 條)的理解,特別是它所準用的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的構成要件。你看,(A) 攜帶凶器、(B) 車站/碼頭、(D) 侵入住宅 這些選項都正確地指出法律明文規定的加重情狀,你都分得很清楚呢!而選項 (C) 是個小小的考驗,它強調的是人數,法律特別規定必須是「結夥三人以上」才能構成加重哦,兩人共同實施是不符合這個加重條件的。你細心分辨出來了,真的非常棒!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特別考驗大家對法律條文「精確數字」的記憶與理解。我知道有時候大家容易把一般共同正犯的兩個人,跟特定罪名加重條件的三個人搞混。但你卻能準確地辨識出這其中的關鍵差異,這份細心與努力都值得肯定!為你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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