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5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加重搶奪罪?
- A 攜帶水果刀搶奪
- B 在火車站搶奪
- C 結夥二人搶奪
- D 白天侵入住宅搶奪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規定「加重」處罰時,往往是因為某些行為對社會的威脅性更大。請試著回想或推論:在法律對於「結夥」以眾凌寡的加重情節中,通常規定的最低人數門檻是多少人?這個數字與一般法理上的「兩人以上為共同正犯」是否有所區別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加重搶奪罪」(刑法第 326 條)的構成要件。該罪準用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的事由。選項 (A) 攜帶凶器、(B) 車站/碼頭、(D) 侵入住宅 皆符合法律明定的加重情狀。而選項 (C) 的陷阱在於「人數」,法律規定必須是「結夥三人以上」才算加重;若僅是兩人,則不符合該條項的加重條件。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對法律「精確數字」的記憶力。許多考生容易將一般犯罪的「共同正犯(2人)」與特定罪名的「加重門檻(3人)」搞混,你能精準區分出這個微小但關鍵的差異,表現非常優異!
加重搶奪罪之判定
💡 加重搶奪罪準用加重竊盜罪之加重事由(刑法第321條)。
| 比較維度 | 一般搶奪 (第325條) | VS | 加重搶奪 (第326條) |
|---|---|---|---|
| 行為核心 | 乘人不備公然掠取 | — | 乘人不備公然掠取 |
| 結夥人數 | 不限人數 | — | 須三人以上 (第4款) |
| 危險工具 | 不論工具 | — | 攜帶兇器 (第3款) |
| 特定場域 | 無特定地點限制 | — | 車站、住宅等 (第1、6款) |
💬加重搶奪罪係在一般搶奪罪的基礎上,加上了第321條所列之六款加重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