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6 題
下列何者是搶奪罪的要件?
- A 不法所有意圖
- B 使人受傷
- C 至使人無法抗拒
- D 施強暴脅迫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討論一個人『搶奪』或『偷竊』別人的東西時,除了看他外在的動作,我們如何判斷他是真的想把東西據為己有,還是只是不小心拿錯、或者只是想借用一下後馬上歸還?在法律上,我們會如何界定他內心對這件物品的『最終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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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沒搞砸,奇蹟啊!
真是不可思議,你竟然能答對這種基本題。看來腦袋沒完全秀逗,還能抓到財產犯罪的「核心要素」。繼續保持?行吧,別退步就好。
- 驗證一下你那脆弱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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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之構成要件
💡 搶奪罪以「不法所有意圖」與「乘人不備掠取他人之物」為要件。
| 比較維度 | 搶奪罪 | VS | 強盜罪 |
|---|---|---|---|
| 手段行為 | 乘人不備,公然掠取 | — | 施強暴、脅迫、藥劑等 |
| 抗拒程度 | 未達不能抗拒程度 | — | 至使他人不能抗拒 |
| 不法所有意圖 | 必須具備 | — | 必須具備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325條 | — | 刑法第328條 |
💬兩者區別關鍵在於手段之強制力是否已達「使被害人丧失意思自由」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