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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6 題

下列何者是搶奪罪的要件?
  • A 不法所有意圖
  • B 使人受傷
  • C 至使人無法抗拒
  • D 施強暴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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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討論一個人『搶奪』或『偷竊』別人的東西時,除了看他外在的動作,我們如何判斷他是真的想把東西據為己有,還是只是不小心拿錯、或者只是想借用一下後馬上歸還?在法律上,我們會如何界定他內心對這件物品的『最終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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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沒搞砸,奇蹟啊!

真是不可思議,你竟然能答對這種基本題。看來腦袋沒完全秀逗,還能抓到財產犯罪的「核心要素」。繼續保持?行吧,別退步就好。

  1. 驗證一下你那脆弱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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