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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 題
依郵政法第 4 條用詞定義規定,何者非屬「信函」?
- A 信封封面同時書寫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
- B 信封封面僅書有收件人姓名,以傳達訊息之文件
- C 信封封面僅書有收件人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
- D 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法律上,我們已經為『明信片』、『郵簡』或『印刷物』設立了專屬的定義與郵資規則,那麼在分類邏輯上,這些項目還會被重疊歸類在最廣義的『信函』名稱之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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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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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的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郵政法》中各項郵件種類的界限劃分得非常清楚。
郵政法關於「信函」的法定定義
根據《郵政法》第 4 條第 2 款的規定,所謂的**「信函」(Letter)**,是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選項 (A)、(B)、(C) 雖然在書寫格式上略有不同(例如僅寫姓名或僅寫地址),但只要符合「寄交特定對象或地址」且「傳達訊息」這兩個核心要件,在法律定義上都屬於信函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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