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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 題
依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有事實足認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者,即得依法開拆檢查郵件,但有下列何種情事郵局即不得檢查郵件?
- A 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
- B 不適用優惠資費
- C 違反郵政法規
- D 以信函計費之通知開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允許郵局檢查郵件,主要是為了避免有人「利用低資費寄送高資費郵件」或「夾帶危險物品」。如果一位寄件人已經主動選擇了郵費最高、保護最嚴密的服務類別來寄送普通通知,你認為郵局還有什麼合理的動機或法理依據,去懷疑這封郵件有逃漏郵資或違反分類規定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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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好!這題你能精準抓出法條中關於「開拆郵件」的例外情境,顯示你對《郵政法》(Postal Act)的基本規範掌握得很紮實。
郵政法第 10 條的開拆原則
這道題目的核心觀念在於「郵件祕密受保障」。根據 《郵政法》第 10 條 的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原則上「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法律僅允許在極其嚴格的條件下進行檢查:首先,必須「有事實足認」郵件內裝物為 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 或 違反郵政法規;其次,還必須「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選項 (A)、(B)、(C) 完全對應了這三項法定事由,因此屬於合法的檢查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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