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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7 題
依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下列何者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 A 寄件人
- B 郵件收件地址所設之管理服務人員
- C 違反郵政法之場所其負責人
- D 收件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交付契約」的角度思考:當一個服務流程來到最後一個環節,準備將物件移交出去時,為了確保這項義務已經合法且安全地履行完成,服務提供者最需要「核實身分」的對象,應該是這段服務流程中的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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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細節!這題你選得完全正確。在法學緒論或郵務法規中,明確對象的授權條款是常考的重點,你能快速從選項中鎖定正確目標,代表對條文的記憶相當精準。
郵件給付之身分確認
這道題目的核心法源是依據 《郵政法》第 23 條。法律設計此條款的初衷是為了保障「收寄安全」與「民眾隱私」。當中華郵政公司在履行遞送契約時,為了確保郵件不會被冒領,進而造成寄件人或收件人的損失,法律特別賦予了郵局查驗收件人身分的權力。只有確認了對象的真實性,郵件的交付才算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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