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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7 題
依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下列何者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 A 寄件人
- B 郵件收件地址所設之管理服務人員
- C 違反郵政法之場所其負責人
- D 收件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交付契約」的角度思考:當一個服務流程來到最後一個環節,準備將物件移交出去時,為了確保這項義務已經合法且安全地履行完成,服務提供者最需要「核實身分」的對象,應該是這段服務流程中的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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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於《郵政法》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細膩。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郵政公司在實務操作中,「確認身分」的權限究竟對準哪一個對象,而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收件人身分確認的法理依據
這道題目的核心法源是**《郵政法》第 25 條**。法律明文規定:「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Recipient)**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郵件(特別是掛號或重要給據郵件)能準確交付到本人手中,防止冒領風險,從而保障寄件人與收件人的財產及隱私權益。雖然在實務中,郵件可能由管理員代收(依第 24 條),但第 25 條賦予的「查驗權」主體對象明確指向收件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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