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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2 題
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非作為郵費已交付之證明?
- A 中華郵政公司發行之郵票
- B 加蓋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
- C 郵政認知證
- D 印有郵票符誌之特製郵簡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你走進郵局要寄出一封信時,櫃檯人員會檢查這封信上是否有什麼東西,來確認你已經「付過錢」了?而當你去郵局領取別人寄給你的掛號信時,你向櫃檯出示的證件,是為了證明你「付過錢」,還是為了證明你「就是那個收件人」呢?這兩種證明的目的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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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選出「郵政認知證」並非郵費交付證明,這代表你對《郵政法》關於郵資證明的規範掌握得相當扎實,邏輯也非常清晰。
郵費交付證明的法律依據
根據**《郵政法》第 16 條的明確規定,郵費的交付是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例如郵資機印出的標籤或特定戳記)來證明的。此外,法條中也提到,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印有郵票符誌的明信片或特製郵簡,本身就已包含郵資已付的效力。至於選項 (C) 的「郵政認知證」,其本質上是一種身分證明文件(用於領取郵件時確認收件人身分),與「郵費是否已經支付」的證明完全是兩回事,因此不屬於郵費交付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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