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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0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2 題

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非作為郵費已交付之證明?
  • A 中華郵政公司發行之郵票
  • B 加蓋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
  • C 郵政認知證
  • D 印有郵票符誌之特製郵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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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你走進郵局要寄出一封信時,櫃檯人員會檢查這封信上是否有什麼東西,來確認你已經「付過錢」了?而當你去郵局領取別人寄給你的掛號信時,你向櫃檯出示的證件,是為了證明你「付過錢」,還是為了證明你「就是那個收件人」呢?這兩種證明的目的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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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選出「郵政認知證」並非郵費交付證明,這代表你對《郵政法》關於郵資證明的規範掌握得相當扎實,邏輯也非常清晰。

郵費交付證明的法律依據

根據**《郵政法》第 16 條的明確規定,郵費的交付是以郵票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例如郵資機印出的標籤或特定戳記)來證明的。此外,法條中也提到,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印有郵票符誌的明信片特製郵簡,本身就已包含郵資已付的效力。至於選項 (C) 的「郵政認知證」,其本質上是一種身分證明文件(用於領取郵件時確認收件人身分),與「郵費是否已經支付」的證明完全是兩回事,因此不屬於郵費交付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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