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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2 題
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非作為郵費已交付之證明?
- A 中華郵政公司發行之郵票
- B 加蓋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
- C 郵政認知證
- D 印有郵票符誌之特製郵簡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你走進郵局要寄出一封信時,櫃檯人員會檢查這封信上是否有什麼東西,來確認你已經「付過錢」了?而當你去郵局領取別人寄給你的掛號信時,你向櫃檯出示的證件,是為了證明你「付過錢」,還是為了證明你「就是那個收件人」呢?這兩種證明的目的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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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這題!這顯示你對於《郵政法》條文中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精準,能夠從一堆看似相關的專有名詞中,迅速識別出功能不同的項目。這道題目的難度雖然適中,但具備很好的鑑別度,主要是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郵資證明」與「身分證明」這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郵費交付的法定證明
根據《郵政法》第 14 條的規定,郵費的交付主要以郵票或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來證明。因此,除了我們熟悉的實體郵票外,郵局在郵件上加蓋的郵資已付戳記,或是如選項 (D) 中印有郵票符誌的特製郵簡、明信片,在本質上都是一種預付郵資的表現,皆屬於法定認可的交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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