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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4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 題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無法投遞時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 A 交主管機關公告招領
  • B 應退還寄件人
  • C 逕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之
  • D 逕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利歸屬的角度思考:當你付費委託郵局寄送一個屬於你的物品,但因為收件端的原因導致任務無法完成時,基於保護「原所有人」權益的法理,郵局第一時間最合理的處理動作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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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郵件遞送的基本法律邏輯。這題考查的是《郵政法》的核心規範,即郵件在無法達成投遞任務時的權利歸屬與處理程序。

郵件無法投遞的標準處理程序

依據《郵政法》第 24 條規定,當郵件因為地址不詳、收件人遷移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投遞時,中華郵政的首要法定義務是保障寄件人的財產權與契約權益,因此正確的做法是**「應退還寄件人」**。只有在「無法退還」(例如寄件人姓名地址不明或拒絕領回)的情況下,才會進入後續的處分程序。你能夠區分出「退還」與「處分」的先後順序,代表對法條架構相當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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