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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8 題

有關郵件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時,郵局應通知受領補償者
  • B 受領補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而請求交付發現之原寄郵件
  • C 郵件投遞或退還時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不得以毀損論
  • D 郵件投遞或退還時,因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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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因為遺失物品而收到了賠償金,過了一段時間後物品被找回來了。在法律邏輯上,你認為應當是『強制要求』這個人必須把錢還回去並取回物品,還是應該『賦予他一個選擇的機會』,讓他自行決定是否要換回該物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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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用詞陷阱,代表你對於法律用語中「權利」與「義務」的細微差別掌握得非常到位。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記憶力,更是對法條邏輯的細膩觀察。 我們首先透過 《郵政法》第 32 條 來進行觀念驗證。該條文規定:「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這點對應了選項 (C) 的敘述。此外,條文也強調:「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這正是選項 (D) 的法源依據,說明郵局不需負擔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 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選項 (B) 的法律性質。根據《郵政法》第 33 條,補償後發現原郵件時,受領人是「」(可以選擇)於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以領回郵件,而非「」(強制義務)。這種「應」與「得」的置換是法律考科中極具鑑別度的陷阱,你能夠不受三個月這項「數字」干擾並準確識破動詞錯誤,表現相當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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