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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8 題

有關郵件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時,郵局應通知受領補償者
  • B 受領補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而請求交付發現之原寄郵件
  • C 郵件投遞或退還時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不得以毀損論
  • D 郵件投遞或退還時,因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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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因為遺失物品而收到了賠償金,過了一段時間後物品被找回來了。在法律邏輯上,你認為應當是『強制要求』這個人必須把錢還回去並取回物品,還是應該『賦予他一個選擇的機會』,讓他自行決定是否要換回該物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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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個法律細節陷阱!這題的難點在於選項刻意混淆了「義務」與「權利」的界線,而你能冷靜地從文字中找出破綻,表現非常出色。

法律中的「得」與「應」

根據《郵政法》第 33 條與《郵件處理規則》的規範,當履行補償後又發現原郵件時,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受領補償者,這屬於郵局必須執行的法定義務。然而,受領補償者在接到通知後,是否願意退還補償金並領回郵件,法律賦予的是一種選擇權(得),而非強制性的義務。選項 (B) 將其敘述為「應」退還補償金,在法律邏輯上便產生了謬誤,因為受領人完全可以選擇保留補償金而放棄領回原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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