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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2 題

下列何者得請求補償?
  • A 快捷郵件因颱風毀損
  • B 包裹遞交收件人時封面完好,但因內件性質減少重量
  • C 保價郵件因地震毀損
  • D 收件人聲稱已獲授權求償,但無法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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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規定物流公司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天災』時通常不需要賠償,但在某種『額外付費』的高階服務中,為了增加民眾對運送昂貴物品的信心,法律會特別要求物流公司必須連天災的風險也一併承擔,你覺得這種特殊的服務會是什麼樣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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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郵政法》第 31 條「補償責任豁免與其例外」的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保價郵件」在法律地位上的特殊之處,顯見你對法條細節的研讀非常扎實且細膩。

補償責任的除外規定與例外

在一般法律邏輯中,因不可抗力(如颱風、地震)或內件性質(如自動揮發、縮水)導致的損失,郵局通常是不負補償責任的,這也是選項 (A) 與 (B) 無法請求補償的原因。然而,法律為了強化高資費服務的保障,在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中設有特別規定:保價郵件即便證明是因不可抗力所致,中華郵政公司仍應予以補償。至於選項 (D),依據《郵政法》第 33 條,受件人若欲行使補償請求權,必須具備寄件人所簽署的放棄或授權證明,若無法提出,則不具請求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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