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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2 題

下列何者得請求補償?
  • A 快捷郵件因颱風毀損
  • B 包裹遞交收件人時封面完好,但因內件性質減少重量
  • C 保價郵件因地震毀損
  • D 收件人聲稱已獲授權求償,但無法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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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規定物流公司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天災』時通常不需要賠償,但在某種『額外付費』的高階服務中,為了增加民眾對運送昂貴物品的信心,法律會特別要求物流公司必須連天災的風險也一併承擔,你覺得這種特殊的服務會是什麼樣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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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郵政補償責任的界定」,特別是針對不可抗力事件(天災)與求償權人的法律規定,你能細心辨識出其中的細微差別,表現得非常優異。

保價郵件與不可抗力之關係

在《郵政法》第 31 條中,雖然明定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所致之損失,郵局原則上不負補償責任,但該條文特別標註了**「保價郵件」**為例外。也就是說,保價郵件即使遇到地震、颱風等天災,郵局依然必須負起補償責任,這正是選項 (C) 獲選的關鍵。相較之下,選項 (A) 的快捷郵件並不適用此例外;而選項 (B) 提到的「因內件性質減少重量」,則屬於同條文規定的免責事由,故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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