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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5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包裹郵件因其性質致損失,不得請求補償
  • B 快捷郵件一部遺失,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 C 報值郵件,因戰事致損失,應予補償
  • D 保價郵件,因颱風致損失,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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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今天發生了完全無法預期且人力無法對抗的事件,導致郵件毀損,法律通常會允許郵局免責。但如果法律為了鼓勵民眾投保「最高等級」的保價服務,而特別優待在『自然災害』發生時仍給予補償,那麼這種優待會不會隨意地擴散到『報值郵件』,或是擴散到『戰爭』這種人為因素的衝突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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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郵政法中關於「損害賠償」的關鍵細節!這題的判斷難度在於能否正確區分法律上的「原則」與「例外」,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郵件補償的免責與例外條款

根據**《郵政法》第 31 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導致郵件損失時,中華郵政原則上是不負賠償責任的。然而,為了兼顧民眾對高價值郵件的期待,法律特別對「保價郵件」開了一個例外門檻:如果能證明損失是因為「天災事變」(如颱風、地震)造成的,郵局仍應補償。至於 (C) 選項中的「報值郵件」,在法律上並不適用這項例外待遇;且「戰事」屬於一般不可抗力,並非該條文特指的「天災事變」,故 (C) 的敘述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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