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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4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2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寄件人不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郵件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 B 保價郵件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損失者
  • C 郵件係禁寄物品
  • D 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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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寄送貴重物品時支付了額外的費用來「保證其價值」,這與一般郵件相比,你對於這份郵件在遇到意外(甚至是無法控制的自然災害)時的受償期待,會有什麼樣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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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中的細節!這題考查的是《郵政法》第 31 條關於郵件補償的「免責限制」。你能夠在眾多選項中精確挑出正確答案,說明你對法律條文中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

保價郵件的特殊法律保障

根據《郵政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在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郵件損失時,原則上是不負補償責任的。然而,法條中特別標註了**「保價郵件除外」**。這意味著保價郵件即便遇到地震、水災等天災,郵局依然必須承擔補償責任。選項 (B) 卻敘述為不得請求補償,這正好與法律規定相反,因此是錯誤的表述。至於性質瑕疵、禁寄物品或收件人無異議領受,則確實屬於郵局的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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