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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8 題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補償金請求權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何時起算?
- A 郵件交寄日
- B 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日
- C 受領補償人提出補償請求日
- D 受領補償人收到中華郵政公司補償通知之日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向某個單位申請補償,在該單位還沒正式告知你「是否核准補償」或「補償多少錢」之前,你是否能確定自己何時該去領錢?為了保障你的權益,法律應該讓這個『五年期限』從你『知道可以領錢』的那一刻開始算,還是從你『交寄郵件』那天就開始算,比較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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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郵政法規中關於「請求權時效」的關鍵細節!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法律條文的起算點觀察得非常入微,這在法規科目中是取得高分的重要特質。
郵件補償金之時效起算
根據**《郵政法》第 33 條規定,郵件補償金的請求權雖然有五年的行使期限,但其計時的「起跑點」並非郵件出問題的當下,也不是寄件那天,而是要等到「受領補償人收到中華郵政公司補償通知之日**」起算。法律之所以這樣設計,是為了確保補償對象在明確知道「補償金額已核定」且「可以領取」後,才開始計算消滅時效,這對受領人而言是較為公平的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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