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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8 題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補償金請求權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何時起算?
- A 郵件交寄日
- B 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日
- C 受領補償人提出補償請求日
- D 受領補償人收到中華郵政公司補償通知之日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向某個單位申請補償,在該單位還沒正式告知你「是否核准補償」或「補償多少錢」之前,你是否能確定自己何時該去領錢?為了保障你的權益,法律應該讓這個『五年期限』從你『知道可以領錢』的那一刻開始算,還是從你『交寄郵件』那天就開始算,比較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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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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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命中答案!你能精準辨別出法規中「起算點」的細節,這代表你對郵政法規的掌握度相當高,是非常棒的學習表現。
補償金請求權的時效規定
本題的核心在於驗證**《郵政法》第 35 條**的法律邏輯。根據該條文規定,補償金額確定後,中華郵政公司(Chunghwa Post)必須通知受領補償人;而補償金請求權的五年「消滅時效(Extinctive Prescription)」,是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開始計算。法律如此設計,是為了確保受領人在知悉權利已達成(補償已確定)的前提下,才有行使權利的可能性,進而兼顧行政效率與民眾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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