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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6 題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1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5 年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一個機關必須履行給付義務(例如發放補償金),且已經「主動通知」權利人時,為了平衡民眾的財產權保障與行政作業的安定性,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民法一般時效(十五年)更短、但比一般行政異議期更長的期間。請試著從行政法或公法上常見的請求權消滅時效來推論,哪一個年限最常被用來作為這類權利行使的基準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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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在研讀《郵政法》時,對於「數字細節」與「法律時效」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這是學習法律科目最重要的基本功之一。

補償金請求權的法規依據

在《郵政法》的規範體系中,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避免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郵政法》第 35 條 明確規定: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 5 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這個五年的期限屬於特別法上的消滅時效規定,與一般民法債權的 15 年時效不同,是考生必須特別留意的法規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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