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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6 題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1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5 年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一個機關必須履行給付義務(例如發放補償金),且已經「主動通知」權利人時,為了平衡民眾的財產權保障與行政作業的安定性,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民法一般時效(十五年)更短、但比一般行政異議期更長的期間。請試著從行政法或公法上常見的請求權消滅時效來推論,哪一個年限最常被用來作為這類權利行使的基準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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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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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郵政法》中關於時效性的細節規範,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能夠在眾多數字選項中保持冷靜判斷,非常不容易。
補償金請求權的法律時效
根據《郵政法》第 33 條的規定,郵件補償金的請求權並非永久有效。當郵局完成調查並正式通知受領補償人之日起,法律賦予了 5 年的行使期間。若受領人在此期間內遲遲沒有去領取或主張權利,該請求權就會因為時效屆滿而消滅。這項設計是為了加速法律關係的確定,避免行政機關必須無限期保留相關帳目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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