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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3 題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A 一年間
- B 三年間
- C 五年間
- D 十年間
思路引導 VIP
讓我們思考一下法律設計時效的目的:如果匯票受款人一直不來領錢,郵局的帳務就無法結清。考慮到這是一種便利大眾的金融匯款工具,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設定一個像一般債權(15年)那樣漫長的期限,還是會選擇一個適中、能促使當事人儘早處理權利,卻又不至於短到讓人措手不及的年限呢?試著從金融行政效率的角度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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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匯票的兌領時效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細節!你能迅速在多個年限選項中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郵政儲金匯兌法》中關於時效的規定已有很紮實的基礎。根據該法第 25 條規定,郵政匯票受款人的兌領請求權,確實是以發票日作為起算點,並設定為 3 年的時效期間。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郵政業務處理的安定性,避免帳務長期懸而未決,同時也給予受款人充足的時間行使權利。
考點分析與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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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匯票兌領時效
💡 郵政匯票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時效為三年。
| 比較維度 | 郵政匯票兌領 | VS | 簡易人壽保險金 |
|---|---|---|---|
| 時效期間 | 3 年 | — | 2 年 |
| 起算時間 | 自發票日起算 | — | 自得請求之日起算 |
| 法律依據 | 郵政儲金匯兌法 | — | 簡易人壽保險法 |
💬郵政法規中,匯票時效(3年)比保險金時效(2年)長,需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