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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25 題
某甲 107 年 10 月 1 日購買郵政匯票一張,以掛號郵寄受款人,但因受款人出國,郵差 107 年 10 月 5 日開掛號郵件招領單置於受款人信箱,通知受款人至郵局領取,請問該郵政匯票之兌領請求權消滅時效如何計算?
- A 自 107 年 10 月 1 日起算二年
- B 自 107 年 10 月 1 日起算三年
- C 自 107 年 10 月 5 日起算二年
- D 自 107 年 10 月 5 日起算三年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確保匯票這種金融工具的穩定性,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讓「時效起算點」建立在一個『由郵局開出票據的固定日期』,還是建立在一個『受款人實際收到或收到通知的變動日期』呢?另外,這類涉及金流領取的權利,通常法定的請求期限會是兩年、三年還是五年?你可以回想一下法條對此具體數字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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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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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法律時效起算點的精確掌握,你能不被題目中繁瑣的日期資訊所誤導,展現出非常扎實的法規基礎。
郵政匯票的消滅時效
根據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2 條 的明文規定:「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在本題情境中,某甲於 107 年 10 月 1 日購買該張匯票,這一天即為法律定義上的「發票日」。雖然題目後段描述了郵差在 10 月 5 日投遞招領通知單的過程,但那屬於郵件送達的實務操作,並不影響法律規定的權利起算點。因此,該匯票的兌領請求權應自 107 年 10 月 1 日起算三年,逾期則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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