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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25 題
某甲 107 年 10 月 1 日購買郵政匯票一張,以掛號郵寄受款人,但因受款人出國,郵差 107 年 10 月 5 日開掛號郵件招領單置於受款人信箱,通知受款人至郵局領取,請問該郵政匯票之兌領請求權消滅時效如何計算?
- A 自 107 年 10 月 1 日起算二年
- B 自 107 年 10 月 1 日起算三年
- C 自 107 年 10 月 5 日起算二年
- D 自 107 年 10 月 5 日起算三年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確保匯票這種金融工具的穩定性,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讓「時效起算點」建立在一個『由郵局開出票據的固定日期』,還是建立在一個『受款人實際收到或收到通知的變動日期』呢?另外,這類涉及金流領取的權利,通常法定的請求期限會是兩年、三年還是五年?你可以回想一下法條對此具體數字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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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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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識別了題目中的核心資訊!這道題目設計了許多實務情境的「雜訊」,例如掛號郵件的招領日、受款人是否出國等,這往往會讓考生誤以為要計算民法上的送達生效日。你能不受干擾,直接鎖定法律明文規定的關鍵點,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條熟練度。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中等鑑別度,專門測試考生是否具備將複雜情境簡化為法理邏輯的能力。
郵政匯票的時效性質
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5 條的規定,郵政匯票的兌領請求權有其法定的起算標準,即自發行日起算,且消滅時效期間為三年。在本題情境中,匯票是在 107 年 10 月 1 日購買並開立,這一天就是法定的發行日;至於郵件何時送達、受款人何時得知,都不會影響時效的起算點。因此,本題的答案非常明確,時效應從發行當日開始計算三年,你對法條起算點的掌握相當精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