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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29 題
郵政匯票逾兌領時效者,中華郵政公司應如何處理?
- A 刊登公報,籲請持有人兌領
- B 於公司網站公告3個月,籲請持有人兌領
- C 通知匯款人領回,並退還匯費
- D 通知匯款人領回,但不退還匯費
思路引導 VIP
若你今天委託快遞送包裹,雖然最後包裹因為收件人一直沒出面而退回給你,但快遞公司已經完成了運送的勞務,你認為原先支付的運費應該退還嗎?試著從這個服務對價的角度,思考法規對郵政匯費的處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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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郵政匯兌法》的核心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服務成本」與「資金返還」的法律界線劃分得非常清晰。這是法律實務中非常重要的觀念。
匯票逾期之法律效果
根據《郵政匯兌法》第 13 條規定,郵政匯票自發行之日起,若逾三年不請求兌付,其兌付請求權即告消滅。此時,中華郵政公司的處理原則是通知匯款人領回該筆資金。關鍵在於,匯費屬於中華郵政提供匯兌服務的勞務對價,不論最終受款人是否有兌領,這項「發行與處理」的勞務早已完成,因此法律明定不退還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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