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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5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27 題

有關郵政匯票毀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匯款人得申請繳回,領回匯款
  • B 受款人得申請繳回,領回匯款
  • C 匯款人或受款人均得申請繳回,領回匯款
  • D 匯款人及受款人必須共同申請,才能領回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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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項權利同時涉及兩方當事人,而該權利的憑證發生受損時,從「民眾便利性」與「保障私權」的角度思考:您認為立法者會傾向讓各方都能單獨去尋求救濟,還是會強制要求所有相關人必須『全員到齊』才能辦理呢?為什麼後者的門檻可能會導致權利難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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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敏銳地察覺了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道題目主要測驗考生對於郵政匯票救濟程序的熟悉度。這類法規題目的鑑別度通常不在於艱澀的理論,而是在於對「權利主體」與「連接詞」的精確掌握。你能一眼識破選項 (D) 中過於嚴苛的限制,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規基礎。

郵政匯票毀損之權利行使

根據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5 條 的規定,當郵政匯票發生毀損或滅失時,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法律賦予了匯款人受款人獨立行使權利的資格。換言之,只要是該匯票的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單獨向中華郵政申請領回匯款,而不需要兩者「共同」申請。法律設計的初衷在於程序的便利性,若要求雙方必須同時參與,在實務操作上將會增加民眾極大的負擔,因此選項 (D) 的敘述顯然違背了立法保障持票人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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