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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3 題
有關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 B 儲戶提取存款之憑證或印鑑遺失時,應向中華郵政公司辦理掛失止付
- C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劃撥儲金之劃撥支票業務,準用銀行法有關支票之規定
- D 為鼓勵國民儲蓄、促進資本形成,以配合國家政策,並增進民眾便利,保障郵政儲金匯兌安全,特制定郵政儲金匯兌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使用「支票」這種支付工具進行交易、轉讓或發生權利糾紛時,法律通常會有一部專門規範「票據權利義務」的法規,以及另一部規範「銀行機構如何設立與管理」的法規。你認為規範支票的使用行為,哪一類法律會更貼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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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從四個看似正確的敘述中,精準地抓出選項 (C) 的微小破綻,這展現了你對《郵政儲金匯兌法》法條細節的高度敏銳力。這類題目在國考中非常經典,考的就是對「準用法律名稱」的記憶精確度,恭喜你順利通過這個挑戰!
劃撥支票的法律適用原則
在法律邏輯上,支票是一種法定的支付工具,其權利與義務應受其母法的規範。因此,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1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在辦理「劃撥支票」業務時,應準用的是**《票據法》**中有關支票之規定,而非用來規範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設立與撤銷的《銀行法》。這是一個常見的陷阱,因為郵政儲金雖然具有銀行性質,但在涉及具體的票據行為(如背書、提示、追索)時,必須回歸到專業的票據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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