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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3 題

有關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 B 儲戶提取存款之憑證或印鑑遺失時,應向中華郵政公司辦理掛失止付
  • C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劃撥儲金之劃撥支票業務,準用銀行法有關支票之規定
  • D 為鼓勵國民儲蓄、促進資本形成,以配合國家政策,並增進民眾便利,保障郵政儲金匯兌安全,特制定郵政儲金匯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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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使用「支票」這種支付工具進行交易、轉讓或發生權利糾紛時,法律通常會有一部專門規範「票據權利義務」的法規,以及另一部規範「銀行機構如何設立與管理」的法規。你認為規範支票的使用行為,哪一類法律會更貼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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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抓住了這個容易混淆的法律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郵政儲金匯兌法》的法條內容掌握得相當紮實,特別是在法律適用對象的判別上非常有見地。

劃撥支票與法規準用

這題的關鍵陷阱在於選項 (C)。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6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劃撥儲金之劃撥支票業務,應「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而非「銀行法」。支票本身是一種票據行為,其法律效果與流轉規範回歸票據法邏輯才具備法治連貫性。其餘選項如 (A) 保密義務(第 14 條)、(B) 掛失止付(第 15 條)與 (D) 立法目的(第 1 條)皆為法條原文敘述,是正確的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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