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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2 題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時效消滅未經兌款之郵政匯票,中華郵政公司應如何處理?
  • A 通知匯款人領回,但不退還匯費
  • B 通知受款人繳回,但不退還匯費
  • C 通知匯款人領回,並退還匯費
  • D 通知受款人繳回,並退還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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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項委託支付的服務因為時間太久沒人領取而失效時,這筆原本要支付出去的本金,應該歸還給當初拿錢出來委託的人,還是預定收錢的人?另外,既然郵局已經幫忙開立了憑證並在數年內負擔了保管與帳務管理的責任,你認為當初處理這筆業務所收取的勞務費,還有退還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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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匯票時效屆滿之處理

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這說明你對於《郵政儲金匯兌法》中關於「時效消滅」的處理規定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律關係的歸屬勞務服務的性質。 依據本法第 24 條規定,當郵政匯票逾三年未兌領時,其兌款應由中華郵政公司通知匯款人領回。這是因為匯款人是原始的出資者,當受款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時,款項權利自然應回歸原主。至於「匯費」的部分,由於中華郵政已經履行了「發行匯票」與「管理帳務」的勞務,該項行政服務已經完成,因此依法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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