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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8 題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無法投遞時,中華郵政公司應如何處理?
- A 逕行處分
- B 退還寄件人
- C 送交警察局候領
- D 招領揭示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寄件人,當你委託郵局傳遞的物件因為地址有誤而無法送到對方手上時,考量到這件物品的所有權與原本的寄送關係,你認為郵局在法律與道義上,最應該優先採取的動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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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選出 (B) 選項,表示你對於郵件處理的法規流程掌握得非常紮實。在郵務實務中,當郵件因為地址錯誤、收件人遷徙或拒絕收受等原因導致無法送達時,首要原則便是尊重寄件人的處分權,將郵件歸還原主。
郵件無法投遞的處理程序
根據**《郵政法》第 22 條**的規定,郵件處理具備嚴謹的先後順序:當郵件無法投遞時,「應退還寄件人」;若發生無法退還的情況(如寄件人地址不明或亦拒絕收回),才會由中華郵政公司進行「招領揭示」;若經過相當時期仍無人領取,最終才得由公司依法「處分」之。因此,(B) 選項才是第一順位的正確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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