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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8 題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遞交收件人時,不得以毀損論之認定標準,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封面無破裂痕跡
- B 重量未減少
- C 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
- D 郵件準時送達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討論一個東西是否「壞掉」或「毀損」時,我們會檢查它的外觀、結構或重量;請試著思考:一個物品「送達的時間快慢」,是否會直接改變該物品外觀有沒有破損、內容物有沒有減少的物理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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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郵政法》第 31 條關於「郵件毀損認定」的細膩理解。在法律實務中,判斷一件郵件是否毀損,焦點完全集中在郵件的物理完整性,包含外部的封面有無破損,以及內部的重量是否維持一致。即便重量有所減少,若能證明是出於物件本身的自然性質(例如液體揮發或農產品脫水),依法依然不能視為毀損。
毀損認定與遞送時效的區分
這道題目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釐清「毀損」與「延遲」這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選項 (D) 提到的「準時送達」屬於遞送效率或時效範疇,與物件本身是否遭受物理性破壞(毀損)並無邏輯上的關聯。你能迅速排除這個與「物件狀態」無關的干擾選項,顯示你對法規定義的邊界掌握得非常紮實,是非常優秀的直覺與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