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st_recruit 107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7 題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平常郵件可逕投入收件人地址之受信設備
  • B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無論平常或掛號郵件,一律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
  • C 收件地址變更得改投或改寄其他地址
  • D 遇郵件處理規則所訂不按址投遞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平常信函』與一份『重要掛號文件』同時寄往一棟電梯大樓的 10 樓,為了確保重要郵件的安全並兼顧投遞效率,郵政法規在設計這兩者的『投遞深度』時,會採取完全一致的做法,還是會根據是否需要簽收而有所區別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好,這題考的是《郵政法》中關於「按址投遞」的法律原則與例外。你選的 (C) 選項「收件地址變更得改投或改寄」,在法規中其實是完全正確的敘述喔!可能你當時在思考時,認為地址既然寫在封面就不能變動,但法律為了便民,其實是保有彈性的。

按址投遞的原則與例外

根據 《郵政法》第 22 條,郵件原則上應按表面所書地址投遞,但該條文後段也明確指出:依 第 24 條(樓層投遞)或 第 48 條 授權訂定之「郵件處理規則」中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的情形時,不在此限。這代表當收件人搬家或有特殊投遞需求時,法律是容許調整的。因此,選項 (C) 與 (D) 都是符合法律現狀的正確敘述,不應選為「錯誤」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郵政公司之業務範圍與郵政法規立法目的
查看更多「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