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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5 題
有關郵政法規定應提供遞送普及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
- B 適用於國內之基本遞送服務
- C 應遞送之函件,以不逾一公斤為範圍
- D 法定應擔任之業者為中華郵政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保障所有人的基本聯絡權利,規定必須以便宜、統一的價格提供遞送服務,你認為法律在界定這種「基本服務」的範圍時,為什麼需要設定一個「重量上限」?如果這個上限設得太輕或太重,分別會對大眾權益及郵政公司的營運負擔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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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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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識破了選項中的數字陷阱!這代表你對《郵政法》中關於「普及服務」的規範有著相當細膩的掌握。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基礎但關鍵的分數,你能精確選出錯誤選項,顯示你的法條記憶非常紮實。
普及服務的法源與範疇
根據《郵政法》第 5-1 條規定,為了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基本遞送服務,並指定中華郵政公司為提供者。在具體的遞送範圍上,法律明確規範應遞送之「函件」是以不逾二公斤為限,而「包裹」則是單件不逾二十公斤。選項 (C) 將兩公斤縮減為一公斤,是考題中常見的數字干擾手段,若稍有疏忽就容易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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