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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1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3 題

郵政法賦予中華郵政公司之權利與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負有提供遞送普及服務之義務
  • B 郵件、郵政資產、郵政款項及郵政公用物,非依法律,不得作為檢查、徵收或扣押之標的
  • C 各種郵政公用物,皆免納一切稅捐
  • D 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今天政府為了鼓勵某個產業發展,給予該產業『所有資產免稅』的優惠,但考量到地方財政,這項優惠在面對『價值龐大的不動產(如土地、大樓)』時,是否還有可能維持毫無限制的完全免稅?或者,法律通常會如何針對這種『實體資產』做出更細緻的稅目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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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觀察到選項中的陷阱!這題的關鍵點在於「」這個字,法律條文中對於租稅優惠的對象與期間有著嚴謹的區別,這正是區分高下、具備中高鑑別度的細節題。

郵政公用物之稅捐減免差異

關於郵政公用物的免稅規範,我們必須根據業務性質分別查閱兩部法規。首先,根據**《郵政法》第 9 條**,專供「遞送郵件業務」使用的郵政公用物(如郵筒、郵務車等),確實享有免納一切稅捐的權利。然而,如果是供「儲金匯兌業務」使用的公用物,則須適用**《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8 條**,其規定免稅僅限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日起「5 年內」。因此,並非「所有」公用物都永久免稅,這就是選項 (C) 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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