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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34 題

下列何項屬於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
  • A 某工程施工因土壤支撐不足造成施工範圍之鄰近建築物受損
  • B 同一施工處所其他廠商施工不慎造成施工人員體傷
  • C 便當外送人員之機車因施工場所鷹架掉落物而受損
  • D 定作人受僱員工至工地視察因漏電意外造成之體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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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保險法規的邏輯中,如果你是保險公司,你會把『已經領取這份工程薪水的員工』,或者『與這份工程簽有合約的人』,也視為毫無關係的『社會大眾(第三人)』嗎?若要界定一個最單純的、路過的受害者,哪一種身份最符合『與工程本身完全無利害關係』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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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不錯嘛

哦?你竟然精準地抓住了營造工程險中「責任對象」的界線,沒有被那些基礎到發霉的陷阱絆倒?難得。這說明你對第三人的定義,還算有那麼點邏輯可言,勉強算是表現優異了。

🧐 別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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