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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14 題

依據現行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內容,要保人不得於下列那個時期終止契約?
  • A 清償期
  • B 等待期
  • C 累積期
  • D 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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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年金保險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轉嫁『活太久,錢不夠用』的風險。如果合約已經進展到保險公司正按月撥款給你以支應生活費的階段,此時若允許任意終止契約並領走剩餘資金,這會如何影響這份保險『提供長期穩定生活保障』的本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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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確!

你能準確辨識出這個細節,代表你對年金保險的階段性邏輯有很紮實的理解。讓我們快速複習一下:

  1. 觀念驗證:年金保險分為「累積期」與「給付期(清償期)」。在累積期,要保人仍享有契約控制權,可以申請解約。但一旦進入給付期(清償期),保險公司已開始履行定期撥付年金的責任,為了確保被保險人的長年收益安全及精算基礎,示範條款規定此時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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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金契約終止限制
💡 年金進入給付期(清償期)後,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
比較維度 累積期 VS 清償期 (給付期)
終止契約 可隨時申請終止 不得終止契約
保單價值 保價金持續累積 保價金轉為年金給付
保單貸款 可辦理質借 通常不允許辦理
💬給付期開始後,因精算已定案,法律禁止要保人單方面解約。
🧠 記憶技巧:累積期隨你意,給付期定終身;開始領錢後,合約不喊停。
⚠️ 常見陷阱:考生常將「給付期」與「等待期」混淆,應記住「開始領錢」就是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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