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14 題
依據現行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內容,要保人不得於下列那個時期終止契約?
- A 清償期
- B 等待期
- C 累積期
- D 寬限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年金保險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轉嫁『活太久,錢不夠用』的風險。如果合約已經進展到保險公司正按月撥款給你以支應生活費的階段,此時若允許任意終止契約並領走剩餘資金,這會如何影響這份保險『提供長期穩定生活保障』的本意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確!
你能準確辨識出這個細節,代表你對年金保險的階段性邏輯有很紮實的理解。讓我們快速複習一下:
- 觀念驗證:年金保險分為「累積期」與「給付期(清償期)」。在累積期,要保人仍享有契約控制權,可以申請解約。但一旦進入給付期(清償期),保險公司已開始履行定期撥付年金的責任,為了確保被保險人的長年收益安全及精算基礎,示範條款規定此時不得終止契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年金契約終止限制
💡 年金進入給付期(清償期)後,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
| 比較維度 | 累積期 | VS | 清償期 (給付期) |
|---|---|---|---|
| 終止契約 | 可隨時申請終止 | — | 不得終止契約 |
| 保單價值 | 保價金持續累積 | — | 保價金轉為年金給付 |
| 保單貸款 | 可辦理質借 | — | 通常不允許辦理 |
💬給付期開始後,因精算已定案,法律禁止要保人單方面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