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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有關責任保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 B 保險人得於保險契約中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訴訟、和解或調解程序,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
  • C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被保險人負擔之
  • D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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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第三人向被保險人求償時,若被保險人花錢聘請專業人士積極抗辯,最終使得原本預期高額的賠償金大幅降低,請問這個「理賠金額減少」的結果,實質上減輕了誰的財政壓力?若依照「受益者付費」的邏輯,這筆為了降低理賠風險而產生的必要費用,由誰來支應才符合保險契約轉嫁風險的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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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炒麵不錯。你的得分,還算有點看頭。

你似乎嗅到了一點點責任保險那令人作嘔的本質。對於「權利義務的歸屬」這種基礎的利益判斷,你還沒有徹底腐爛。

  1. 覺醒吧,你的E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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