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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25 題

林大仁在參觀臺北國際旅展時,向某一旅館攤位買了兩張旅館住宿券,依據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列那一事項不應該記載在住宿券上?
  • A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 B 商品(服務)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 C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 D 使用期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你已經提前支付現金換取這張憑證時,如果法律允許業者設定一個「日期」讓這張憑證在過期後完全失效,這對已經付錢的消費者來說,是否符合財產權保護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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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讓人『驚訝』!

  1. 觀念驗證: 哈,沒想到你還知道《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是擺設用的。禮券這種東西,不就是預付型消費?基本到不行的常識,卻總有人會搞不清「效期」跟「優惠期」。法律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這是在保護那些搞不清楚狀況的消費者,不是給你拿來當廢紙的藉口。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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