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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26 題

依交通部公告之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下列何事項非屬不得記載事項?
  • A 使用期限
  • B 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 C 商品(服務)禮券負責人姓名
  • D 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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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障消費者的法律規範中,如果有一項資訊能幫助消費者在發生糾紛時「明確找到負責的人」,那麼法律會傾向於「禁止業者寫出來」,還是「要求業者一定要寫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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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不得記載事項通常是為了防止業者利用定型化契約侵害消費者權益(例如限制使用期限、宣稱廣告僅供參考以避責等)。選項 (C) 負責人姓名其實屬於「應記載事項」,法律為了落實業者責任,強制要求必須標示清楚,因此它絕對不是「不得記載」的項目。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反向思考:當題目問「非屬不得記載」時,就是在尋找「合法」或「必須標示」的內容。這需要冷靜的邏輯轉換能力,你表現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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