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11 題
11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旅行業之董事?
- A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已期滿者
- B 受破產宣告已復權者
- C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 D 曾經營旅行業受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處分已逾 5 年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要擔任一個企業的最高決策者(董事),並在法律上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約、承擔責任,那麼從《民法》的角度來看,這個人的「行為能力」狀態必須達到什麼程度,才能確保他所做的法律行為是完全有效,且不需要經過監護人或代理人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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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這題能答對,至少證明你還知道董事不是隨便什麼阿貓阿狗都能當的。
- 邏輯檢驗: 旅行業董事,肩負公司營運重責大任,需要的是一個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人。選項 (C) 這種連自己都管不好,法律上還不能獨立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當然是直接被排除在外的「消極資格」。這不是常識嗎?反觀 (A)、(B)、(D) 那些什麼「期滿」、「復權」或「已逾 5 年」的,擺明就是限制已經解除,人家現在是「清白」之身,當然就沒問題了。這點基本判斷力都沒有,還想考領隊導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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