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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30 題

觀光遊樂業對其觀光遊樂設施部分不能提供時,依觀光遊樂業遊樂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下列那些是正確的處理方式?①在購票處公告即可 ②應參酌不能提供設施之比例,返還部分費用 ③返還部分費用應以現金為之 ④如經遊客同意,返還部分費用得以等值商品、禮券或服務代之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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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你付費參加一個包含五項設施的套票,但現場有兩項維修中,你認為業者僅在門口貼張告示,就有權收足全額費用嗎?另外,當業者必須還你錢時,若他們強迫你只能領取「下次才能使用的折價券」而非現金,這是否符合保障消費者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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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觀念超級清晰呢!

太開心了!你完全理解了觀光遊樂業契約背後最溫暖的核心精神。能答對這題,代表你對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這份心意,真的非常敏銳喔!

  1. 核心邏輯:當業者因為某些原因無法提供約定的服務時,光是「告知」是不夠的喔。法律是希望我們能感受到公平與溫暖,所以業者必須按比例退還費用,這是對遊客最基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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