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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事查勘鑑定

第 一 題

📖 題組:
三、在 1986 年海事安全委員會(MSC)所指海事報告標準格式中,將海難事故 區分成下列八種類別,請分別解釋其內涵。(每小題 3 分,共 24 分) (一)沉沒(Foundering) (二)失蹤(Missing) (三)火災和爆炸(Fire and explosion) (四)碰撞(Collision) (五)觸碰(Contact) (六)擱淺(Grounding) (七)惡劣天氣和冰損(Heavy weather and ice damage) (八)船體和機器(Hull and machinery)
📝 此題為申論題,共 8 小題

小題 (一)

沉沒(Fou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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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Foundering」,應直覺聯想到船舶因進水「失去浮力」而沉沒的物理現象。答題時除了描述進水沉沒的定義外,務必連結到海事鑑定實務中的「適航性 (Seaworthiness)」調查,以及海商法上船東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Due Diligence)」之關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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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沒(Foundering)」指船舶在航行或停泊中,因船體破漏、結構受損或遭遇惡劣海象,導致海水大量湧入船艙,使船舶喪失浮力及儲備浮力而沒入水下的海難事故。 特徵包含:(1) 主要肇因為非直接外力撞擊(如碰撞、觸碰或擱淺)所引起的異常進水;(2) 最終結果為船舶浮力完全喪失而沉落水底。 在海事查勘與保險理賠實務中,鑑定此類事故的重點在於釐清進水原因,以判定船東於發航前及發航時是否已盡「合理注意義務」(Due Diligence)維持船舶之「適航性」(Seaworthiness)(如艙蓋水密性、船體結構強度),進而確認其是否屬於《海商法》上承運人得主張免責的「海上天災、危險或海難」事件。

小題 (二)

失蹤(Mis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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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失蹤(Missing)」應立即聯結到海上保險法理(如MIA 1906)中的「實際全損(ATL)」推定。答題時須點出「合理時間內無音訊」的定義,並補充實務上鑑定人如何透過書面審核(如最後通訊紀錄、適航性報告)來協助認定理賠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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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Missing)」指船舶在海上航行途中失去聯絡,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後仍下落不明,且未尋獲任何船體殘骸或生還人員之海難事故。其特徵包含:(1) 逾越合理預期的航行或通訊時間且無音訊;(2) 無明確的事故目擊者或直接證據顯示沉沒原因;(3) 依據國際海商法理與保險實務(如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58條),此類船舶依法可被推定為「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 ATL)。 在查勘鑑定實務中,因無實體船舶可供檢驗,調查重點將轉向書面與歷史紀錄審查,包含核對船舶出港前的「適航性」(Seaworthiness)檢驗證書、最後已知通訊位置(如GMDSS、AIS紀錄)、以及航線周遭之惡劣氣象與海象資料,以協助保險人或主管機關確認是否符合全損理賠要件及排除船東未盡「堪航能力(Due Diligence)」之免責事由。

小題 (三)

火災和爆炸(Fire and explo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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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明確指出在 MSC 海事報告標準中,「火災和爆炸」必須是導致海難的「初始事件」(Primary event),而非因碰撞或擱淺後所引發的次生災害。答題時需結合查勘實務,帶出起火原因調查、海商法承運人火災免責特權,以及為滅火產生損害的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理算等專業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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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和爆炸(Fire and explosion)」指船舶在航行、停泊或作業期間,因貨物自燃、電線走火、機件故障或化學反應等原因所引發的燃燒或爆炸事故。 其特徵包含: (1) 事故獨立性:在海事報告標準格式中,此類別專指火災或爆炸為導致船舶受損的「初始事件」(Primary event),若是由碰撞、擱淺等其他事故所引發的後續火災,則不歸屬此類。

小題 (四)

碰撞(Coll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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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在於明確區分海事法理上「Collision(碰撞)」與「Contact(觸碰)」的根本差異。須強調Collision專指「船舶與船舶」間的實體接觸,並結合查勘實務中的「聯合檢驗(Joint Survey)」與證據保全來說明其實務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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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Collision)」指兩艘或兩艘以上在水面上航行或漂浮的船舶,發生實體接觸而造成損害的海難事故。其核心特徵在於必須是「船舶與船舶(Ship-to-Ship)」之間發生的接觸,藉此與船舶撞擊固定物體或非船舶之浮動物體(如碼頭、冰山)的「觸碰(Contact)」作出嚴格的海事法理區分。 實務應用與法理義涵上,碰撞事故常牽涉《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的違反及海商法上的過失比例責任歸屬。在海事查勘鑑定實務中,事故發生後雙方船東、保險人(H&M與P&I)與公證人須立刻安排「聯合檢驗(Joint Survey)」。鑑定重點包含保全航行數據紀錄儀(VDR)、電子海圖顯示與資訊系統(ECDIS)及航海日誌等航儀資料,並透過勘驗船體受損部位、油漆刮痕及計算碰撞角度(Angle of blow)與侵入深度,以協助釐清肇事責任比例並進行船損估價。

小題 (五)

觸碰(Cont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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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海難分類中的「觸碰(Contact)」,必須立刻與「碰撞(Collision)」作客體上的嚴格區分。Collision 專指「船舶與船舶」之互撞,而 Contact 則是指「船舶與非船舶物體(如碼頭、橋墩、浮標)」的接觸,實務鑑定上常牽涉 FFO(固定及浮動設施)之損害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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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碰(Contact)」指航行中或停泊中的船舶,與「非船舶實體」發生物理接觸並導致損害之海難事故。 其核心特徵在於接觸客體非屬另一艘船舶,而是如碼頭、橋墩、防波堤、海底電纜、鑽油平台或助航浮標等固定或浮動設施,藉此與「碰撞(Collision,專指船與船)」作出明確區分。 查勘鑑定實務應用:此類事故在海上保險理賠常歸類為固定及浮動設施損害(Damage to Fixed and Floating Objects, FFO)。鑑定專家的查勘重點在於蒐集航行數據紀錄儀(VDR)資料與航泊日誌,釐清事故起因究為船長/引水人操船不當(航行過失)、船舶機械故障(未盡發航前堪航能力之堪航注意義務,Due Diligence),抑或突發性惡劣天候(不可抗力),從而協助判定船東之損害賠償責任歸屬及是否適用責任限制。

小題 (六)

擱淺(Grou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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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擱淺(Grounding)」,首先要點出其物理特徵(船體接觸水底)及「持續停滯」的要件。在海事查勘與保險實務上,必須將其與短暫的「觸底(Touch and go)」區分,並聯想到「故意擱淺」與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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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擱淺(Grounding)」指船舶在航行或作業過程中,船底或船體下部意外觸及海床、淺灘或暗礁,並持續停滯受阻而部分或全部失去浮力與航行能力的事故狀態。 特徵包含: (1) 具備「持續性」:實務上與保險理賠上,必須有持續停滯的事實,需與短暫摩擦即過的「觸底(Touch and go)」嚴格區別。

小題 (七)

惡劣天氣和冰損(Heavy weather and ice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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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自然力量對船舶的直接破壞。答題關鍵除了分別解釋「惡劣天氣」與「冰損」的物理破壞型態外,務必點出 MSC 分類標準中的「因果排除原則」:若因天氣或冰導致擱淺、沉沒等其他事故,則歸類為後者,單純的重天氣冰損僅指未引發其他事故的直接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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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劣天氣和冰損(Heavy weather and ice damage)」指船舶遭遇惡劣海象(如狂風巨浪)或與冰層、流冰接觸,所直接導致的船體結構、主輔機設備或貨物受損。 特徵包含: (1) 直接性損害:損壞必須由天候或冰直接造成,例如巨浪拍擊導致甲板設備損壞、艙口蓋變形,或冰層摩擦導致水線附近船殼凹陷、推進器受損。

小題 (八)

船體和機器(Hull and machin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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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類別,應排除外力因素(如碰撞、擱淺),聚焦於船舶本身的「內在」結構破裂或機械故障。在查勘實務上,需聯想至潛在缺陷(Latent defect)、金屬疲勞或保養不良,進而牽涉適航性與船東相當注意義務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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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體和機器(Hull and machinery)」指非因外部突發意外(如碰撞、擱淺或惡劣天氣),而是因船舶本身結構、船殼板破裂,或主輔機、鍋爐、軸系、轉向齒輪等機械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進而導致的海難事故。 在海事查勘與保險理賠實務中,此類事故常肇因於潛在缺陷(Latent defect)、金屬疲勞、材料瑕疵或日常保養不良。鑑定重點在於釐清損害發生的根本原因,以判斷船舶是否具備適航性(Seaworthiness),以及船東是否已克盡發航前的相當注意義務(Due Di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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