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撞(Collision)」指兩艘或兩艘以上在水面上航行或漂浮的船舶,發生實體接觸而造成損害的海難事故。其核心特徵在於必須是「船舶與船舶(Ship-to-Ship)」之間發生的接觸,藉此與船舶撞擊固定物體或非船舶之浮動物體(如碼頭、冰山)的「觸碰(Contact)」作出嚴格的海事法理區分。
實務應用與法理義涵上,碰撞事故常牽涉《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的違反及海商法上的過失比例責任歸屬。在海事查勘鑑定實務中,事故發生後雙方船東、保險人(H&M與P&I)與公證人須立刻安排「聯合檢驗(Joint Survey)」。鑑定重點包含保全航行數據紀錄儀(VDR)、電子海圖顯示與資訊系統(ECDIS)及航海日誌等航儀資料,並透過勘驗船體受損部位、油漆刮痕及計算碰撞角度(Angle of blow)與侵入深度,以協助釐清肇事責任比例並進行船損估價。
「觸碰(Contact)」指航行中或停泊中的船舶,與「非船舶實體」發生物理接觸並導致損害之海難事故。
其核心特徵在於接觸客體非屬另一艘船舶,而是如碼頭、橋墩、防波堤、海底電纜、鑽油平台或助航浮標等固定或浮動設施,藉此與「碰撞(Collision,專指船與船)」作出明確區分。
查勘鑑定實務應用:此類事故在海上保險理賠常歸類為固定及浮動設施損害(Damage to Fixed and Floating Objects, FFO)。鑑定專家的查勘重點在於蒐集航行數據紀錄儀(VDR)資料與航泊日誌,釐清事故起因究為船長/引水人操船不當(航行過失)、船舶機械故障(未盡發航前堪航能力之堪航注意義務,Due Diligence),抑或突發性惡劣天候(不可抗力),從而協助判定船東之損害賠償責任歸屬及是否適用責任限制。
小題 (六)
擱淺(Grou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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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擱淺(Grounding)」,首先要點出其物理特徵(船體接觸水底)及「持續停滯」的要件。在海事查勘與保險實務上,必須將其與短暫的「觸底(Touch and go)」區分,並聯想到「故意擱淺」與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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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擱淺(Grounding)」指船舶在航行或作業過程中,船底或船體下部意外觸及海床、淺灘或暗礁,並持續停滯受阻而部分或全部失去浮力與航行能力的事故狀態。
特徵包含:
(1) 具備「持續性」:實務上與保險理賠上,必須有持續停滯的事實,需與短暫摩擦即過的「觸底(Touch and go)」嚴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