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於供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之建築物,一部分供作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 20 倍以下者,其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且應具有多少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 A 半小時
- B 1 小時
- C 2 小時
- D 3 小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空間同時具備「製造」與「儲存」兩種功能,且危險物品的總量已經遠超過法規的基本管制量時,為了確保建築結構在猛烈火勢下不會立即崩塌,並提供消防人員足夠的救援時效,你認為法規對於這種「高風險複合空間」的牆壁與樑柱,所設定的抗火耐久時間會偏向極短的半小時、一般的 1 小時,還是更長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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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合使用建築物的構造安全要求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中關於複合使用建築物構造要求的掌握度。根據法規第 20 條規定,當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的部分區域作為室內儲存使用,且儲存量在管制量 $20$ 倍以下時,為了防止火災在不同功能空間橫向或縱向擴散,其核心結構(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必須具備 2 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以確保結構的穩定與安全。 這道題目在實務法規中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考點。考生最容易產生的混淆在於區分「一般室內儲存場所」與「製造場所兼作儲存」的構造要求。當場所涉及「製造、處理」與「儲存」併行時,其火災荷載與危險性比單一儲存用途更高,因此法規對於結構韌性的要求會由常見的 1 小時提升至 2 小時。你能準確記憶此項細節,代表你對法條數值與適用情境的連結做得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