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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於供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之建築物,一部分供作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 20 倍以下者,其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且應具有多少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 A 半小時
  • B 1 小時
  • C 2 小時
  • D 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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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空間同時具備「製造」與「儲存」兩種功能,且危險物品的總量已經遠超過法規的基本管制量時,為了確保建築結構在猛烈火勢下不會立即崩塌,並提供消防人員足夠的救援時效,你認為法規對於這種「高風險複合空間」的牆壁與樑柱,所設定的抗火耐久時間會偏向極短的半小時、一般的 1 小時,還是更長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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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室內儲存場所位於特定用途建築物內之防火構造時效規定。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於供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之建築物,一部分供作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二十倍以下之室內儲存場所使用時,其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且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因此,該建築物之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依法應具備2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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