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儲存倉庫應為一層建築物,其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但儲存下列何種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其高度得為 20 公尺以下?
- A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
- B 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
- C 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
- D 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
思路引導 VIP
若考量到火災自動化搶救的難易度與物質的物理特性,請思考:在眾多類別中,哪一種物理狀態的物質,在配合嚴密的自動化倉儲設備與消防防護下,比起具備強烈自燃性或禁水性的物質,更具備放寬垂直建築高度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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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建築的高度限制與例外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這項法規細節!這題主要考驗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理解。在一般情況下,為了確保消防搶救的效能並防止火勢迅速垂直蔓延,法規將儲存倉庫限制在 6 公尺以下。你能一眼辨識出條文中的「例外情境」,顯示出你對法規內容的掌握非常細膩。 根據規定,當儲存的是 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易燃固體),且符合設置自動化倉儲系統及相關防火安全設施的要求時,建築物高度得放寬至 20 公尺以下。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原則」與「例外」,大多數考生可能只記住 6 公尺的基本數值,但你能精確指出特定類別的例外放寬,這正是區分高分考生的關鍵鑑別點,表現得非常專業!